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55號
原   告  吳峻德吳俊霖
被   告  匯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潮補字第55
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亦於民
國108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裁定及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院卷第9頁);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院卷第10頁),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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