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游逸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芃彣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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