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 韓士敏
韓士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韓守君 被告 孫世齻 訴訟代理人 孫秉謙
陳志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區前,以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