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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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4號
原 告 陳家麗
被 告 吳國偉
宗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彥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偉、宗運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105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
玖佰壹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仟玖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