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67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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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67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0月8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孟珊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 官蔡孟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繳交上訴費用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