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鄭錦月路竹五金百貨行
訴訟代理人 查明邦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金嘉鉎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柒拾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
第2項設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
表明上訴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273,4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第1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
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70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書狀及
繕本,並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馥華
C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