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73號原 告 謝馥雅 訴訟代理人 黃玉雪 被 告 王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理由略。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郭力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