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6號原告 李明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表明是否變更追加其他繼承人為被告,及按變更後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排除侵害等訴訟,列「 方林快 之繼承人」為被告,原告雖於民國108年7月8日具狀補正被告,惟查仍有如附件所示之之缺漏,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件】
1、翁楊月之繼承系統表,併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不得省略)
2、 黃萬壽 與 方嬌 所生子女之戶籍資料(記事欄不得省略)
3、丙○○、乙○○之戶籍資料(記事欄不得省略)
4、甲○○○之戶籍資料(記事欄不得省略)
5、 劉永基 、 方金花 、 方連英 、 方麗甄 之繼承系統表,併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資料(記事欄不得省略)
6、 方群 、 方吳錦緞 之戶籍資料(記事欄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