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債務人 李一旺 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之每月薪水與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107年8月1日起為新臺幣3萬1,800元)不同之原因?是否尚有其他收入?
2.提出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提出債務人父親所有之北投不動產第一類謄本,並陳明該不動產現在使用狀況?有無出租?父親有無其他收入?
4.陳報債務人最近2年內(即105年12月21日至107年12月20日間)之收入及支出總額(含明細),並提出證明文件。
5.說明債務人目前每月經強制執行扣押薪資金額為多少?如准予開始更生後,每期願意清償之金額是否低於扣押之薪資?如是,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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