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自字第8號自訴人 陳文明 上列自訴人自訴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內「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正本送達後,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法官欄係記載「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而原裁定之正本法官欄卻記載為「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顯係誤載,此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得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