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如附表編號十八至編號二十二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如附表編號十八至編號二十二部分之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第十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就此部分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就此部分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