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相對人即原告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之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業已提出上訴,請予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云云。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法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抗二一八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因涉公然侮辱罪嫌,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於上訴期間,本院刑事庭將相對人即原告於刑事訴訟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聲請人並非於民事訴訟審理中,涉嫌犯罪,核與前開裁定停止訴訟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