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八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甲○○准予停止羈押後,應遵守不得對本案證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之事項。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台幣二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被告准予停止羈押後,應遵守不得對本案證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之事項,如有違反上列應遵守之事項,得再執行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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