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方金寶相對人即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年毓
一、債務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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