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楊順評 被告 郭昭慶 被告 林文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訴字第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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