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毅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即上訴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定代理人陳龍吉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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