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二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所提出之公播證,其經授權之時間為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有該公播證影本足按。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犯罪之時間為自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以後之某日起至同年八月四日止,顯非在授權之時間內所為,故並無法資為有利之證明。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林輝煌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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