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2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被 告 覃語宸 即 覃米宸
被 告 覃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
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三、法院之判斷中㈡關於請求撤銷被告「吳鴟
與 吳金靜 」於96年5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撤銷被告「覃
語宸即覃米宸與覃米玉」於96年5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