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1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四號),本院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管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自九十三年一月八日某時起至同年二月八日下午五、六時許止」、證據部分「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投衛局檢字第○九三○○○二九六六號函附尿液檢驗單一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