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擔保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九0號民事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或等值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第六至七期債票,准以等值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第七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假扣押,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九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之利益,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第五至七期債票,並以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三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經本院以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一七號民事裁定准予變換,而改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0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第六至七期債票面額共計一百萬元。茲因上開債票已屆清償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再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九0號、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三一號、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0七號等案卷查核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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