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右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0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合計淨重肆點陸壹公克,包裝重壹點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屬實,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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