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四公克、包裝重○‧二六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海洛因成分,係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一七五二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