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