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告 李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勞訴字第28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一部上訴請求新臺幣(下同)257,087元,並追加請求資遣費166,520元(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主文誤載為166,62
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23,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