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恬境金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11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8日上午3時4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96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恬境金莊住戶公約、95年10月24日鳳山中崙郵局第142號存
證信函及建物登記謄本、管理費計算標準計算書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