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 、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元,給付方法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伍仟貳佰元,其餘肆萬零捌佰元,於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份起至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止,於每月二十八日前各給付陸仟捌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易字第146號相對人等傷害一案,願即
撤回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