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調字第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3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元,給付方法
  :給付方法:當場給付伍仟貳佰元,其餘肆萬零捌佰元,於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份起至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止,於每月二十八日前各給付陸仟捌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易字第146號相對人等傷害一案,願即
  撤回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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