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472號
被 告 侯政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5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侯政治因業務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因本件卷內並
無證據欄所列「補充資料表」之書證,爰刪除此項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