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09號聲請人 李雅萍 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7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1人×10份=4,73
0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件)。
四、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六、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之手機費900元、家庭生活用品1,000元之必要性?一併提出手機費用之合約書、資費方案為何、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繳納手機費用、家庭費用之明細、計算式或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其中每月支出之伙食費7,500元、交通費500元、健保費308元、勞保費308元、438元、460元、個人衛生用品及衣物800元、家用電信費550元、水費、電費瓦斯費1,250元、李○○、林○之扶養費各4,000元,請分別說明支出各筆費用之原因,應提出計算式、實際支出必要支出費用、轉帳明細、收據、統一發票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參以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請分別敘明該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及是否為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七、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405萬2,309元,聲請人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第三人李○○、林○,每月實際各支出4,000元,請說明李○○、林○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又聲請人主張上開扶養義務人,其中李○○有3位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林○則有4為應扶養義務人,請分別說明扶養義務之人姓名及其與李○○、林○關係?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李○○、林○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4年10月6日起至
106年10月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
2年(自104年10月6日)至今領取薪資及兼職收入款項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及兼職收入外,有無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所稱於巨大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擔任「臨時工」,將以何種工作或經濟來源,作為每月「固定收入」,以供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為何?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有無可供擔保之人?一併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等文件。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年10月6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伙食費、交通費、手機費、健保費、勞保費、醫藥費、個人衛生用品及醫務費、強制執行扣薪清償金額、家用電信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扶養費等相關必要費用(以列表方式)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依序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收據、單據、匯款紀錄等件以資證明。
(三)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2746號強制執行案件繫屬中,請陳報自106年4月起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又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1月10日已撤回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32746號強制執行案件,請聲請人陳報與該公司達成和解之內容及相關文件。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