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告 劉興國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美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之苗栗縣苗栗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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