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584號聲請人 翁火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佳倩 、 林明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林明生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584號聲請人 翁火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佳倩 、 林明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林明生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