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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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世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壁建設有限公司、 陳聿秝 、 李爵安 、 陳羽萱 、 陳紫綸 、 陳肇源 、 陳庭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