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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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世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陳聿秝李爵安陳羽萱陳紫綸陳肇源陳庭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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