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66號聲請人 陳雅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賴秀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O-0000000-0│1│36│├──┼────────────┼────────┼───┼──┤│002│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O-0000000-0│1│38│├──┼────────────┼────────┼───┼──┤│003│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O-0000000-0│1│26│├──┼────────────┼────────┼───┼──┤│004│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O-0000000-0│1│28│├──┼────────────┼────────┼───┼──┤│005│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O-0000000-0│1│30│├──┼────────────┼────────┼───┼──┤│006│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O-0000000-0│1│50│├──┼────────────┼────────┼───┼──┤│007│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O-0000000-0│1│58│├──┼────────────┼────────┼───┼──┤│008│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O-0000000-0│1│84│├──┼────────────┼────────┼───┼──┤│009│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57│├──┼────────────┼────────┼───┼──┤│010│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80│├──┼────────────┼────────┼───┼──┤│011│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