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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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 黃琨偉 被告 黃太利
黃連生 黃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元【計算式:金門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20元面積1,00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4=1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偉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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