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明被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簽發,票號0000000、0000000面額為三十萬元、九萬元之支票二紙(未扣押),係被告支付何期之貨款,是否已於所請求之貨款中扣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