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79號
原告蘇庭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不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陳報轉出帳戶,並提出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或交易明細等影本,一份予本院,另附繕本一份,以利日後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