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58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君儀

被告 李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減縮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90元及遲延利息,實質上已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僅不及變更案號而已,是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告繳納之裁判費逾訴訟費用額1,000元部分,則因原告減縮訴之聲明,而不得列入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自行承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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