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小字第8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告 許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嗣經本院死亡通報警示顯示,始知被告已於111年11月30日死亡,致本件送達有不合法之情形,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