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3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富域禮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發現台灣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