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43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95年度偵字第15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 陸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之LV皮包肆拾捌只、皮件(含皮飾品)壹仟壹佰叁拾肆個、拖鞋壹雙、記事本叁本、固喜皮包壹佰伍拾柒個、皮件(含皮飾品)肆佰伍拾肆個、布拜里皮包貳拾個、皮件(含皮飾品)拾柒個、CD皮包拾叁個、皮件(含皮飾品)捌拾捌個、PRADA皮包伍拾貳個、皮件(含皮飾品)拾陸個、衣服壹件、香奈兒皮包貳拾玖個、皮件(含皮飾品)玖個、衣服叁件、芬蒂皮包拾柒個、皮件(含皮飾品)陸個、鞋子貳雙、BALLY皮包拾肆個、皮件(含皮飾品)拾貳個、衣服拾叁件、CARVEN皮包壹個、DKNY皮件捌個、BOSS皮件拾壹個、MONTBLANC皮件(含皮飾品)陸拾陸個、TOD′S皮件貳拾個、CELINE皮件貳個、D&G皮件貳個、SALVATOREFEVAGAMO皮包貳個、皮件(含皮飾品)柒拾貳個、COACH皮包貳拾柒個、DUNHILL皮包伍個、BVLGARI飾品拾捌個、SWAROVSKI飾品捌個、MOSCHINO皮包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上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1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為企業者歷經相當時間、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改良,始具有表彰特定品質之效,被告僅因貪圖小利,而任意販賣仿冒商品,且數量非少,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有所侵害,並有礙公平交易秩序,損及我國國際形象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尚非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扣案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販賣之仿冒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