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9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法定代理人 丁○○
3、7
訴訟代理人 甲○○
之1
訴訟代理人 乙○○
之1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0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日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遲延清償時,
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利率改依百
分之20計算。詎被告自93年12月24日起不依約定攤還本息,
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一件為證,核與原本
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右開事實則未爭執,自堪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適法,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1,000元(裁判費)。
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四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