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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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516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
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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