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告丙○○○
乙○○被告順世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嬴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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