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靖雯選任辯護人許哲嘉律師被告林燦輝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 律師被告 蔡宗倫 選任辯護人 張家豪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368號、108年度偵字第5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前未到庭之證人 林翔宇 其後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再行提訊作證,認有應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