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0九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評股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