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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