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1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玉彬┌──────────────────────────────────────────────────────┐│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劉定奎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伍萬 元│0000000│││││限公司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