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3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36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80號、第2217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犯賭博罪,乙○○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甲○○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八及三十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十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甲○○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乙○○、甲○○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上開被告
2人與賭客即被告 傅建堡 間,為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賭博罪,應屬對向犯,因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乙○○自民國98年11月5日起,迄99年3月3日為警查獲止,被告甲○○自99年2月間受雇於被告乙○○之日起,迄99年3月3日為警查獲止,在上開遊藝場內,透過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與不特定賭客反覆為賭博之犯行,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被告乙○○及甲○○之行為均屬具有營業性重複特質之集合犯,皆應包括地論以一個普通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乙○○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雇用被告甲○○於上開電子遊藝場內,擔任洗分、兌換現金等工作,所為助長社會投機歪風,而被告丙○○藉賭博牟取不法利益,亦所為非是,惟念及被告乙○○、甲○○皆未曾受何等刑之宣告,被告傅建堡於5年內亦未曾受何等刑之宣告,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3份在卷可按,且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念及被告甲○○僅係受僱擔任洗分、兌換現金等工作,犯罪情節較輕,另被告傅建堡僅參與賭博,且賭博犯罪之所得非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為同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祇要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且擺設電動賭博機賭博行為與一般賭博行為不同,擺設人每日開機營業時起,即處於隨時供不特定賭客投幣與其對賭之狀態,就擺設人而言,每日一旦開機營業,即認應已開始賭博行為,是既係營業時為警查獲,不論查獲時有無賭客在場賭博,查扣之賭博性電玩機具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沒收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883號、司法院(78)廳刑一字第1692號函文研究意見參照〕。是扣案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編號26及編號33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台及估價單,均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於被告乙○○及甲○○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至被告乙○○雖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被查獲當天由被告丙○○把玩之機台(附表編號2其中之1台)可以換錢云云,惟查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時曾稱:伊於電子遊藝場兌換現金之行為係經被告乙○○授權,且被告乙○○亦指示賭客要換現金的話要出去外面換等語;被告丙○○於檢察官偵訊時亦稱:伊詢問服務生後知悉電子遊藝場可兌換現金,服務生要去櫃檯寫估價單,之後就由甲○○與伊接洽等語,足見被告乙○○非僅授權被告甲○○就上開被告丙○○把玩之機台1台,與賭客進行賭博行為,且衡情以觀,被告乙○○及甲○○既係以賭客把玩電子遊戲機台之勝負,而洗分、兌換現金以從事賭博行為,要無必要限以上開機台1台為之,是堪認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
101台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另附表編號27、28,均為現場查扣之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皆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於被告乙○○及甲○○罪刑項下均宣告沒收。附表編號29之賭資現金新臺幣600元,係由被告傅建堡之機車安全帽內查獲,並非當場在賭台或兌換籌碼處扣得之財物,惟仍為被告丙○○所有並因本件賭博犯罪所得之物之事實,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於其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末查,附表編號30至
32、34至44所示之物,為一般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普遍使用之物,尚難認有供犯賭博罪所用或預備犯賭博罪之事實,此外,亦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賭博犯行直接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超悟空│11台(各含IC板1塊)│├───┼───────────┼──────────┤│2│八代將軍(含卷附扣押物│11台(各含IC板1塊)│││品目錄表編號6由被告傅││││建堡把玩之機台1台)││├───┼───────────┼──────────┤│3│黃門(HEIWA)│1台(含IC板1塊)│├───┼───────────┼──────────┤│4│三國志│1台(含IC板1塊)│├───┼───────────┼──────────┤│5│麻雀物語(HEIWA)│3台(各含IC板1塊)│├───┼───────────┼──────────┤│6│錢形│3台(各含IC板1塊)│├───┼───────────┼──────────┤│7│滿貫大亨│3台(各含IC板1塊)│├───┼───────────┼──────────┤│8│幸運接龍│2台(各含IC板1塊)│├───┼───────────┼──────────┤│9│BEASTSAPP│2台(各含IC板1塊)│├───┼───────────┼──────────┤│10│番長押忍│4台(各含IC板1塊)│├───┼───────────┼──────────┤│11│ 森石松 │1台(含IC板1塊)│├───┼───────────┼──────────┤│12│戰國無雙│1台(含IC板1塊)│├───┼───────────┼──────────┤│13│鬼武者│2台(各含IC板1塊)│├───┼───────────┼──────────┤│14│鐵拳│1台(含IC板1塊)│├───┼───────────┼──────────┤│15│功夫淑女│2台(各含IC板1塊)│├───┼───────────┼──────────┤│16│BINGO│1台(含IC板1塊)│├───┼───────────┼──────────┤│17│日本松柔道部│1台(含IC板1塊)│├───┼───────────┼──────────┤│18│北斗神拳│15台(各含IC板1塊)│├───┼───────────┼──────────┤│19│美猴王│6台(各含IC板1塊)│├───┼───────────┼──────────┤│20│野蠻欉地│2台(各含IC板1塊)│├───┼───────────┼──────────┤│21│大舞台│1台(含IC板1塊)│├───┼───────────┼──────────┤│22│楚河漢界│1台(含IC板1塊)│├───┼───────────┼──────────┤│23│領航者│8台(各含IC板1塊)│├───┼───────────┼──────────┤│24│水果│17台(各含IC板1塊)│├───┼───────────┼──────────┤│25│賽狗│1台(含IC板6塊)│├───┼───────────┼──────────┤│26│賽果吉星│1台(含IC板9塊)│├───┼───────────┼──────────┤│27│賭資(櫃檯上)│新臺幣5萬5,000元│├───┼───────────┼──────────┤│28│賭資(員工身上)│新臺幣2萬800元│├───┼───────────┼──────────┤│29│賭資(賭客傅建堡身上)│新臺幣600元│├───┼───────────┼──────────┤│30│營業級別證│1張│├───┼───────────┼──────────┤│31│會員名冊│25張│├───┼───────────┼──────────┤│32│客戶出入紀錄表│4張│├───┼───────────┼──────────┤│33│估價單(兌換現金證明)│6張│├───┼───────────┼──────────┤│34│積分卡(1000分)│50張│├───┼───────────┼──────────┤│35│積分卡(500分)│42張│├───┼───────────┼──────────┤│36│積分卡(100分)│20張│├───┼───────────┼──────────┤│37│遊戲代幣│2542枚│├───┼───────────┼──────────┤│38│監視器鏡頭│10顆│├───┼───────────┼──────────┤│39│液晶螢幕│1台│├───┼───────────┼──────────┤│40│當日營收表│8張│├───┼───────────┼──────────┤│41│監視系統主機│1台│├───┼───────────┼──────────┤│42│鍵盤│1個│├───┼───────────┼──────────┤│43│滑鼠│1個│├───┼───────────┼──────────┤│44│監視系統分割器│1個│├───┼───────────┼──────────┤│45│伺服器│1台│└───┴───────────┴──────────┘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