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