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3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之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6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曉惠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