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欣亞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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